1999年8月我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接受市政府委托拆迁通往渔梁洲桥的道路红线上的8户居民,2个月全部拆迁完成后,一把手决定将两户只占压道路红线部分的房屋维修保留(居民已货币补偿完毕),期间一名女副主任并不知情。2001年9月,单位因发不出工资,一把手和另一位副主任(现已故)商量决定把两户房屋卖掉以解决单位资金困难问题,(并没和女副主任商量)。一户3万由单位一名科长购买(他主动找一把手要求购买),另一户6.2万元的一把手问女副主任要不要,女副主任说回家商量一下,其老公要求还价。她认为单位资金就很紧张,再还价说不出口中,故并没还价,结果买了。3万元的房子由于科长找一把手还价,以2.5万元卖出(后重新盖成4楼)。两户购房款均交到单位帐上。2013年房屋拆迁,女主任的房屋由于离婚法院判给了男方,男方把补偿款75万元拿走。现检察院要求女主任退款全部金额,否则以渎职罪追究其责任。一把手说是集体研究处理房子的(并没有证据),而女主任说并没参与研究决定,只是作为买方身份参与。请问女主任到底犯没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