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证年检无法律依据,收取会费更无道理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31 15:47) 点击:878 |
律师执业证年检无法律依据,收取会费更无道理 再评律协收取会费的潜规则和要求年检的非法性,近日来,由于企业年检制度的取消,在我国律师界引起了一场关于取消律师年检制度的争论,不仅有全国各地的几十名律师集体上书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媒体和网络上也出现了大量批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借助年检对律师收取会费、进行寻租行为的声音。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沉默之后,全国律协某负责人终于在3月25日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问题的采访。在采访中,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律师法》的规定,并不存在律师执业年检制度,而只有对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即先由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年度执业情况给出评定意见,然后律协根据该意见和考核标准,对每个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评价。该评价不与律师执业挂钩,对不称职的律师,律协将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教育培训;连续两年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的,则会作出进一步处罚。同时,该负责人还强调,作为律协会员,缴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不存在实施年度考核制度才收取会费的问题。这一说法看似有理有据、理直气壮,但任何一个熟悉中国律师业的人,都很容易看出其中的问题。众所周知,我国的律协从来都不是独立的行业自治机构,而只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马甲”而已。在依法行政的压力下,司法局不方便干的事情,往往就交给律协来干,比如十几年前全国各地的律师们每年都要给当地司法局交“注册费”,后来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就“换汤不换药”地改成了律协的“会费”,并沿用至今。所谓“年度考核”也是同样道理,2008年新《律师法》实施之后,曾经的司法局“年检”就变成了律协的“年度考核”,司法行政机关虽然从台前退到了幕后,可寻租的逻辑却完全没有变,还是“一手交费、一手盖章”,对律师们而言,没有任何实质区别。全国律协负责人声称“不存在实施年度考核制度才收取会费的问题”,完全是一个自欺欺人的谎言。几天之后,一位上海律师就在微博上贴出了上海律协《关于收缴2014年度会费的通知》,其中清清楚楚地写着一条“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2013年度)-会费栏目’已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应缴会费。”如果年度考核真的不与律协会费挂钩,那么为什么考核登记表上要有“会费栏目”呢?而且连应缴会费的金额都替律师们计算好了,“服务”实在是周到!我倒要问这位全国律协负责人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如果某位律师没有缴纳律协会费,他的年度考核是否能通过呢?我想,这个问题他肯定不敢随便回答,因为只要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各地律协每年成百上千万的会费恐怕就再也收不上来了。至于所谓律协收取会费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的说法,同样经不起推敲,因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律师执业证都是终身制的,对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只是事后处罚,而根本不存在什么“年检”或者“年度考核”之类的制度。另外,还有一些国家的律协并不强制所有律师入会,而是自愿入会,比如美国的一百多万名律师中只有一半左右是美国律协(ABA)的成员,因此律师给律协缴纳会费的性质也就完全不同了。说到底,会费和年检“绑定”在一起,根本不是什么国际“通行做法”,而是彻头彻尾的“中国特色”。最后,我也想借此机会劝劝司法部和全国律协,你们好不容易给律师年检制度穿上了这一层又一层的“马甲”,躲在家里“闷声发大财”就好了,为什么还要出来显摆呢?殊不知,这“马甲”虽然看似刀枪不入,却基本上是个透视装,既挡不住过路人鄙视的眼神,又经不起律师们的吐沫星子。一年一度的律师“年检季”又到了,我并不指望这项早就人人喊打的制度能在短期内取消,只希望你们在伸手数钱的同时,也能承担起自己该承担的责任,为全国二十多万名律师多做点实事,尤其是在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千万别像乌龟一样,只会把头缩进“马甲”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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