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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马来西亚客机失联的赔偿及有关法律问题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29 18:11)    点击:567

北京时间3月24日晚,马来西亚总理在吉隆坡新闻发布会,以及英国航空失事调查局,MH370航班已经“终结”,机上239条生命无人生还,包括英国广播公司在内有关媒体对此结论提出保留意见。本律师不谈媒体舆论对马航客机的各种猜测和谣言,拟从专业律师角度为失联客机各方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分析,分清各自责任,为下一步法律谈判或者责任追究提供法律帮助。A、马航客机失联涉及到的法律关系马航失联客机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主要有:来自各个国家的乘客,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以及基于共享航班关系牵连到的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失联客机的制造商美国波音公司,保险公司等。如果涉及到及刑事犯罪,赔偿责任主体包括实施人、负有安保义务的机构等。上述各方当事人相互之间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1、乘客与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构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马航失联客机涉及属于运输合同中的客运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显然,乘客通过马航及南航购买飞机票,并凭登机牌登记,马航收取票款,按照约定将乘客从马来西亚运输到北京,已经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2、马航与美国波音公司可能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从目前的新闻报道以及波音公司就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波音777客机失去联系发表声明来看,马航失联客机的制造商应该是美国波音公司。那么马航与波音公司之间就可能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或者融资租赁关系。买卖合同关系非常简单不再赘述,所谓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是指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3、乘客、马航、波音公司与各自的保险公司构成保险合同关系马航失联客机上的乘客可能投有人身保险合同,失联客机本身作为财产可能投有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程度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B、相应法律关系中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下述法律关系项下的法律责任分析主要参考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1、运输合同下的法律责任分析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鉴于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是1999年蒙特利尔《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当事国,马航至少要按照公约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如果马来西亚在安检、安保及飞机飞行运营方面没能执行国际民航组织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导致该事件的发生,马来西亚还要承担其他方面的责任。具体的赔偿额度,可以通过谈判或诉讼程序确定。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且最终证实客机失事,涉及合同与侵权竞合。乘客可以自行选择按照运输合同纠纷或者侵权责任进行索赔。选择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索赔在举证责任、赔偿额度等各方面都有不同的要求。2、买卖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下的法律责任马航与美国波音公司之间可能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或者融资租赁关系,如果最终证实失联客机在产品质量或者技术安全方面存在问题,马航在向乘客承担责任后可以基于其与美国波音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进行追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该按照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如果交付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3、保险合同下的法律责任分析如果最终证实马航客机失事,并不存在恐怖袭击或者劫机的情况,乘客或者相关的投保人可以依据其与保险人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或者财产保险合同就其遭受的损失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有最终的责任方,保险人可以依据有关保险法规进行追偿。C、具体的诉讼策略探析1、赔偿责任主体目前失联客机究竟在哪儿尚未确定,调查最终结果也没有,只有待航班去向最终结果确定后,方可确定赔偿责任主体。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赔偿责任主体并非仅限于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如调查报告显示与机械故障或人为因素有关,飞机制造商、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等多个主体都有可能成为赔偿责任主体。如涉及刑事犯罪,赔偿责任主体包括实施人、负有安保义务的机构等。2、关于诉讼管辖如果是失事,对于机上乘客来讲,主要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如果马来西亚和中国之间没有相应的双边条约,则依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进行。对于航班、机组人员责任的追究,主要由航空器国籍国进行管辖。如果是恐怖袭击造成的,航空器的国籍国拥有管辖权。由于机上还有很多其他国家的国民,特别是此次机上有154名中国乘客,所以中国也有管辖权。另外,根据《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所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国家都有管辖权。这里不得不提的是,无论选择由哪国管辖,都要综合考虑诉讼的成本以及最终能够获得赔偿的额度。如果最终证实属于空难,建议乘客家属通过集体诉讼或者调解的方式就赔偿问题进行磋商解决。3、关于诉讼时效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索赔在确认空难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起诉就可以。即使一直发现不了飞机行踪,乘客也可在飞机失去联系的两年后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做出判决后即可主张实体权利。4、责任赔偿和商业保险赔偿应并行失联事件中涉及的民事赔偿包括责任赔偿以及商业保险赔偿可以并行。在涉及不同主权国家时,责任赔偿应适用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又称《蒙特利尔公约》),用两级责任制度规制航空承运人的责任。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21条的规定,每名旅客可获得不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2009年12月30日起,10万特别提款权提高至11.31万,大约120万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根据空难发生地、承运人、乘客国籍等条件的不同,适用法律不同,具体责任赔偿金额也不同。目前责任赔偿的主体并不明确。失联事件的起因尚未查明,马航、吉隆坡KLIA国际机场、美国波音公司以及飞机零部件制造商都可能成为责任主体。如果认定为责任事故,即有过错方,则赔偿无上限。保险赔偿包括航空公司强制投保的责任险以及个人自行投保的商业保险。当地马来西亚银行旗下的Etiqa保险公司提供了马航的机队保险、马航旅客的旅行与医疗援助险。马航所投保险可以用于承担受害者的赔偿金。此外,大多数中国公民在国内也购买了个人保险,赔偿金额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定。D、其它相关法律问题和应当注意的事项除了上文提到的这些常见的法律问题分析以外,马航客机失联对于乘客中的中国公民还涉及到是不是构成工伤?持续找不到失联客机还涉及到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涉及到失联人员的婚姻家庭状况需要处理;涉及到失联人员的财产问题等等。最后,鉴于马方公布的仅仅是依据有关数据推定的结论,并没有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我们仍然希望能够出现奇迹。 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飞往北京的航班失去联系一事令国人心揪,人们议论纷纷,询问有关的法律问题,本律师现搜理一下,大致有这些问题: 人们对马航现在还坚持认为航班只是失去联系而不满,认为马航不负责任。本律师也认为现在还不能认定或宣布飞机发生已经发生空难,因为毕竟还没有找到飞机的残骸来作为直接证据,如果真发生了,在相关海域肯定会出现漂浮物,凭现在的技术迟早会被发现。无论如何,我们都希望没有空难,乘客能幸运回家。如果飞行员技术高超在海上迫降成功,乘客生还是有可能逃生的。 其实,目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应该处理好乘客家属的安抚问题,遭受如此重大变故,对任何人都是很大的压力。如果处理不好,老人,儿童或体弱者敏感者可能会受到严重伤害。不管事件最终结果如何,航空公司应该理解家属的激动情绪,尽全力满足乘客家属正当要求。有很多著名航空公司在这种非常时期会让专门的危机处理公司来与家属沟通,因为他们有处理类似情况的丰富经验。 本案的索赔时效问题,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索赔在确认空难发生之日起两年能起诉就可以。所以也不用担心因延误时机无法获赔。即使如果一直发现不了飞机行踪(这种可能性很小),乘客可在飞机失去联系的两年后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做出判决后即可。当然宣布死亡只是个法律程序,如果两年后乘客安全回家,可撤销死亡宣告。 关于索赔地点,单纯从法律角度,由于中国和马来西亚都是蒙特利尔缔约国,所以乘客或家属可依据公约选择起诉的法院,马航的主营业地马来西亚和航程的目的地中国北京都是可选择的范围。对于中国乘客或家属而言选择在北京起诉显然会方便很多,因为航空公司都投有责任险,所以完全不用担心在中国打赢官司而拿不到赔偿,即使航空公司以后破产应该也不会影响到受害者以后获得赔偿。此外,北京法院因为审理过我代理的原告多达一百多人的空难案件,所以具有大型群体性空难案件的审判经验。综上,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考虑,在中国或马来西亚起诉是最简单的。但是从诉讼策略来看这样未必是最好的选择。 由于本案飞机制造商是美国的波音公司,所以本案就复杂了,可以考虑在美国起诉波音公司,顺带着就把航空公司也在美国诉了。坦率地说,由于美国的赔偿是全球最高的,所以我们一般会把发生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的空难都会拿到波音的总部芝加哥法院去起诉,这些来自异国的空难案件有可能会被美国法院以不方便管辖原则为由驳回,这样就不得不杀回空难发生国再起诉,所以可能时间花的会比较长,但是有些案子可能会在还没有被驳回前或在上诉过程中就调解了,因此有可能获得较高赔偿。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目前还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本案与飞机质量有关,当然目前也无法排除,所以如果在美国起诉,难度会较大。 关于赔偿数额,如果在中国或马来西亚根据公约起诉,首先要看承运人马航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没有任何过错(例如飞机是被恐怖分子炸毁的或着突然被导弹、雷电等击中),则承运人的赔偿是以10万为基点逐年调整的特别提款权为限。特别提款权的计算有些复杂,而且是变动的,应按判决当日的货币价值来计算。估计是计算太复杂了,律师们也算不清,所以我代理了十年多的空难案件还真没见过一起赔偿是按这个计算的。因为空难案几乎都是调解结案,实际给的都是整数,没有带零头的。 如果承运人存在过错,则不适用责任限额,但问题在于即使没有限额,如何计算仍是个问题,因为中国不像美国可以让陪审团估计个数额就可以了。当然如果案子在美国起诉就算就简单了,在美国起诉原告无需自己计算索赔数额,交给陪审团裁就很省事,如果律师们坐下来谈判也可能会在一百万美元左右解决。当然也可能被驳回,换战场再战。好运气在诉讼中也非常重要。 看来客机确实出了问题,乘客生还的希望不大,但是,目前仍然没有确切的结论,我们还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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