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谭俊诉徐保忠、十里铺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代理成功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3-27 21:47) 点击:745 |
谭俊诉徐保忠、十里铺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原告谭俊,男,汉族,农民,1967年12月14日出生,枣阳市农业局十里铺村人,住广州市东山区寺右新马路5号。2005年十里铺村委会与徐保忠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十里铺村将其枣园的44.38亩土地连同其附属物租赁给徐保忠经营,租赁期为20年,每年租金为4750元。2008年徐保忠经十里铺村同意,将该土地转让给原告经营,2010年10月,十里铺村与枣阳市伟业纺织公司签订征地协议书,将该地交付伟业公司用于建造厂房,并领取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但未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要求被告十里铺村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10139.57元。 二、争议焦点 1、十里铺村与徐保忠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2、徐保忠与谭俊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3、对土地补偿款估价910139.57元是否真实、合法? 三、各方观点 原告认为自己的土地转让合同有效,要求补偿各种损失910139.57元,被告认为土地承包合同属实,土地转让也属实,但是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四、律师观点: 1、十里铺村与徐保忠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徐保忠与谭俊签订的转让合同书,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切实地全面地履行。 2、土地补偿款的损失910139.57元是经过委托司法评估鉴定的结果,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真实性、合法性,被告虽然讲赔偿价值过高,但是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又未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原告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五、法院判决 枣阳市人民法院枣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十里铺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谭俊承包地征收补偿款910139.57元。 (二)驳回谭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结果 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为法院所采纳,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的合理、合法流转是符合我国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承包户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相对稳定的长期的承包经营权和占有收益权。近年来,有一些村委不顾村民的反对,把土地擅自卖给他人做商业、工业开发,严重地损害了农民利益,致使农民永久地失去了土地,丧失了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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