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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江历奎交通事故索赔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3-27 21:45)    点击:716

 

 

 

  一、案情介绍

江历奎,男,汉族,农民,1961年4月15日出生,老河口市仙人渡镇南岗村四组人,个体运输户。2011年8月22日3时30分,其雇佣司机安有富驾驶鄂F33106重型货车与彭洪沛驾驶的豫R41609-豫RG615重型牵引车在枣阳市襄阳路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货物损坏,人员受伤。要求彭洪沛及其车辆挂靠单位宏运物流公司和内乡人保财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3938.45元。

二、争议焦点

1、挂靠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2、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

3、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予以理赔?

三、各方观点:

1、原告江历奎认为挂靠公司应当连带赔偿车损及货损37273元,施救费6100元,车辆停运损失34906.45元,鉴定费4400元,交通费3436元,住宿费1500元,误工费5123元,生活补助费1200元,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赔偿。被告彭洪沛认为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挂靠公司宏运物流公司认为车辆停运损失过高,其与彭洪沛不是车辆挂靠关系。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车辆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本公司不予理赔。

四、律师观点

1、江历奎的各项损失请求合理的部分应当包括车损37273元,停运损失34906.45元,鉴定费4400元,施救费6100元,合计82679.45元。根据我国这《侵权责任法》第19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

2、彭洪沛与宏运物流公司系挂靠关系,有挂靠协议和车辆行驶证为证,因此,宏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3条、第65条、第66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交通事故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所承保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47773元。

五、法院判决

2013年5月20日,枣阳市人民法院(2013)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内乡人保财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江历奎47773元。

二、彭洪沛及宏运物流公司公司于本协议生效后五日内连带赔偿江历奎34906.45元。

三、驳回江历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结果:

本案律师的代理观点被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在代理过程中主要涉及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计算和由谁承担的疑难问题。首先,车辆停运损失由律所委托评估鉴定,有鉴定报告。被告虽然对此提出异议,但是没有相反的证据提交,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其次,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该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这是肯定的。但是否由保险公司理赔,则应当看双方的保险合同条款是否约定有免责范围,依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处理。该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均未提出上诉。判决书生效一个月后,已经得到了履行,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原告也感到满意。

 

 

              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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