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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刑事辩护律师针对勘验、检查笔录怎么质证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3-22 18:08)    点击:603

 

                                                                            


针对勘验、检查笔录辩护律师该怎么质证?

一、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在质证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涉及程序性违法,应要求法庭传唤笔录的制作人出庭说明情况,如果拒不出庭,可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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