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的特征、认定和辩护要点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3-09 15:54) 点击:466 |
保险诈骗罪的特征、认定和辩护要点 来源:襄阳专家律师网 作者:乔方律师 时间:2014-03-09 (一)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以及认定方面的问题,并对刑事犯罪的构成、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以及取保候审、刑事辩护代理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相关法律帮助。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急剧增加,其中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最大的经济犯罪活动之一,其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财税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人们的经济财产及社会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如果您遇到相关方面的法律问题,可进行律师在线咨询,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损失降到最小。 (二)本罪中一罪与数罪问题 在保险诈骗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发生时,常常又触犯其他罪名。如行为人以放火或者爆炸等方法毁坏保险财产时可能触犯放火罪或者爆炸罪等犯罪;行为人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这种情形下手段行为构成了其他犯罪,目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罪,因而属于牵连犯。按理论上的通行观点应以一重罪处罚。但是刑法第198条对此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依照本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而不能再象处理一般牵连犯那样从一重罪处罚。 (三)本罪共同犯罪人的认定 在保险诈骗活动中,保险诈骗犯罪分子为了实现诈骗目的,常常勾结有关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或者财产评估人,让他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其中,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参与保险事故调查工作的当事人,他们所提供的鉴定、证明和财产评估的材料直接影响保险事故调查的真伪,因此法律对其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如果他们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了条件,则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应当明确的是、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以保险诈骗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的。如果进行保险诈骗的人尚未骗取保险金,不构成犯罪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行为也不应当视为犯罪,但可以采取其他方法予以制裁,如追究其行政责任等。 一、 保险诈骗罪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二、保险诈骗罪的特征 (一)客体特征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保险制度由一系列调整保险行为的规范组成。这些规范包括《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船舶保险条款》、《简易人身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保险诈骗罪通过违反这些规范,构成对保险管理制度的侵犯。同时,保险诈骗罪还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保险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犯罪对象是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保险金虽然来源于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但是投保人一旦将保险费交给保险人,这笔保险费就属于保险公司的财产,只有出现合同所约定的事件或保险事故时,才有权获得保险金,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显然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反保险法律法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首先,保险诈骗犯罪以违反保险法律、法规为前提。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是违反了《保险法》,《保险法》明文规定了对各种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还表现为五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Υ反了法律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目的是有意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对保险赔偿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并非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一切保险事故承担赔偿。保险合同中的责任条款,具体规定了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保险事故范Χ,同时在保险单上还具体规定了免责条款。而“编造虚假的原因” 是指行为人编造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虚假原因,从而骗取保险赔偿。“夸大损失程度”是指行为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保险标的的损失,从而获得更多的保险金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之一即可成立。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δ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δ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这里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Χ内的事故。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这种诈骗犯罪主要体现在人身保险中,人身保险除个别具有储蓄性质的险种外,一般都以被害人的死亡、伤害或发生疾病为赔偿条件。因此,行为人就采取杀害、伤害等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除上述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成立,还必须骗取财物数额较大。 (三)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为保险诈骗犯罪的发生有其特殊性,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无法实施或得逞。其次,保险诈骗罪的五种表现形式中,不同的犯罪行为主体并不相同。另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与诈骗犯罪人员相互勾结,共同诈骗的,也可成为保险诈骗的共犯。本罪自然人和单λ都可作为主体。 (四)主观特征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并以骗取保险人的保险金为目的。 三、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一)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一定是以骗取保险金和占有保险金为目的。因为保险诈骗犯罪不仅侵犯保险管理制度,还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而以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都以非法占有为主观特征,所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保险诈骗犯罪的要件。认定保险诈骗犯罪与非罪,认定保险诈骗罪与一般保险合同纠纷,要看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2.骗取的数额是否较大。骗取的数额大小是认定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刑法》上虽û有明确规定具体数额,但可根据《追诉标准》的规定来认定数额是否较大,《追诉标准》第四十八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在5万元以上的,即属数额较大。 (二)保险诈骗罪与他罪的界限 1.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保险诈骗和一般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实施了诈骗行为,主观方面都是故意,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 (1)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方式不同。保险诈骗犯罪是利用保险合同,Χ绕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保险金,《刑法》规定了五种行为方式;而一般诈骗犯罪的行为方式更为多样化。 (2)犯罪主体不同。一般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当事人或关系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λ。 2.保险诈骗罪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区别。保险诈骗罪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保险金的职务侵占或贪污行为,在客观方面和主体上是有区别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或贪污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δ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枣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二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保险金。认定时一般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是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为贪污罪。保险诈骗罪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或贪污罪,主体上也不相同,职务侵占或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保险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1.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2.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 条第2 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四)保险诈骗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198 条第1 款的规定,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198 条第3 款规定,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认识“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犯罪是随着保险制度建立和保险业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类新型经济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典对此类犯罪未作出专门的规定,而只有在诈骗罪的立法内容中有所包容。为惩治伪造货币和各种金融诈骗犯罪,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自同日起施行。该《决定》第16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亦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内容,增设了保险诈骗罪,将保险诈骗行为从刑法典规定的诈骗罪中分立出来,从而为司法实路提供了新的法律适用依据。本文拟对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认定及处罚作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立法内容及其精神。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根据《决定》第16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为目的的,采用欺骗手段,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支付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保险诈骗罪既侵犯了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又侵犯了我国的保险补偿制度。首先,保险诈骗行为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行为指向保险人的财产。所谓保险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投保人与之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所补偿的金额。保险金的来源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原本属于投保人所有,但保险费由众多的投保人交付给保险人成为保险基金后,这些款项即属保险人所有,由保险公司完全支配。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和保险合同后,只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佃人才能得到保险人从保险基金中合理赔偿或者给付的保险金。行为人以欺骗的方法非法获取保险金,无疑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权益,即保险公司法人财产权。其次,保险诈骗罪直接侵犯了我国保险补偿制度。保险补偿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因特定危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运用集体力量予以社会救济。然而,在保险诈骗犯罪中,行为以欺骗手段骗取本人不应得到的保险金,严重扰乱了我国保险业的存在和发展,侵犯了我国保险补偿制度。从实际危害来看,保险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保险补偿制度,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二)本罪的客观方观表现为,行为人以虚构保险标、保险事故及有关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蒙编保险人,使保险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向行为人赔偿或付保险金,并且数额较大。在本罪中,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两种手段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为行为人同时采用。从犯罪手段的特征上看,本罪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保险标为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行为人虚构保险标的,在一般情况下,是指某项财产或其相关利益,或者某一特定自然人根本不存在,而行为人却故意捏造事实,以虚假的保险标的进行空头投保,以骗取保险金。比如,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除非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人身投保,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如果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故意对未成年被保险人的年龄作虚假申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即属虚构保险标的的情形。此外,虚报保险标的也可表现为夸大保险标的金额,进行逾额投保。 2、行为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的原因及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范围,是据以确定保险人应否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经济损失承担补偿责任,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进行理赔的重要依据。按照《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者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行为人违反这一规定,在上述证明文件或资料中作虚假陈述、提供,以骗取本人应受偿的保险金的,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行为特征。比如,在人身保险活动中,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而导致其自身伤残,却向保险人谎称其伤残的的结果缘于他人的不法侵害或意外事件,从而骗取保险金,即是虚构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之原因。 3、行为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是产生保险补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在保险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往往采用虚构保险事故的手段,以根本未发生的“保险事故”为条件要求保险人理赔保险金。; 4、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其发生只是具有可能性或者或然性,这是保险补偿制度是以存在基础。如果某一事故必然发生,便无人为此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则人为地将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与虚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在形式上虽各不相同,实质却完全一样。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手段行为,按保险标的性质,可分为两类:一是在财产保险中,行为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二是在人身保险中,行为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三)本罪的行为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保险诈骗罪与保险活动紧密相联的特性,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人不可能单独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但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四)本罪在主观上,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且以骗取保险金为特定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实施该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有保险人法人财产并危害我国保险补偿制度的结果,而有意实施,希望并积极追求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保险诈骗的认定 认定保险诈骗罪,总的标准是其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在此前提下,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一,从犯罪数额上把握。构成保险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骗取的保险金达到“数额较大”。这是区分本罪与保险诈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如果行为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所获保险金的数额并不是较大,一般不宜以保险诈骗罪论处,而只能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于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决定》未作出明确规定,尚有待于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出发,该标准应当略高于目前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诈骗罪的起刑数额标准。应当注意的是,认定保险诈骗罪,除将行为人骗取保险金的数额作为基本标准外,也不能忽视其他情节对定罪的作用。此外,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是行为人主观目的与客观地为相统一的内容,对于行为人骗取保险金实际上数额并未达“较大”标准的,不能一概排除在本罪构成之外。比如,行为人以数额较大甚至巨大的保险金为明确目的,已着手实施了诈骗活动,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最后骗取的保险金数额较小或者根本就无所获取的,仍应以保险诈骗罪(未遂)论处。 其二,从行为人主观方成认定。保险诈骗罪只能出于故意而构成,过失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观罪过内容。因此,在司法实中中,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活动中的“失实”行为、获取不合理保险金的行为,应作主观上的分析,以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不是有意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矿以及其他有关事实,不是有意隐瞒事实真相,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而对有关事实发生错误认训,提供了与确认保险标的的有无及金额大小、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之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虚假证明和资料,则不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即使保险人因此而给行为人补偿了不合理的保险金,行为也不可能构成犯罪。(二)要注意区分保险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保险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决定》公布实施后,对于保险诈骗行为,不应再适用刑法典第151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而应适用《决定》第16条的规定。在实践中,保险诈骗罪与普通诈骗一般不易发生混淆,但需要注意的是应将保险诈骗罪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的实施的普通诈骗罪区别开来。这两种犯罪在主体、客观方面都相同或十分相似,区分两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保险合同关系进行诈骗。如果行为人是利用保险合同关系,故意虚构或隐瞒保险事故相关事实,以保险金为诈骗目标,则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利用与保险合同无关的欺骗手段,骗取保险人土财产的,则应以普通诈骗罪定罪量刑。比如投保人以购销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保险公司签订假合同,骗取保险公司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即是普通诈骗罪。 (三)要划清保险诈骗罪与保险金理赔中的贪污罪、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的界限 保险诈骗罪与保险金理赔中的贪污罪、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在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保险金炙目的,在客观方面均可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行为,但在主体身份及行为方式上,保险诈骗罪与后两罪有着显著的区别。根据贪污罪的概念和保险金理赔业务的实际,保险金理赔中以欺骗手段实施的贪污罪,是指保险公司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根据《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10条的规定: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不法占有本公司财物的行为。保险公司中非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利用理赔保险金的职务或者工作之便,骗取保险金的,即构成此罪。由此可见,保险诈骗罪与保险金理赔中的贪污罪、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三者的行为主体虽然都须有特定身份,但主体身份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前一罪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后两罪的主体则为保险以司(保险人)中的工作人员(其中贪污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之相应的是,贪污罪、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的行为人骗取消保险金,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要件,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本谈不上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在保险活动中,投保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现象时有发现。对于此类行为,应如何定性?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实属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利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犯罪,对各共同犯罪人应当依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构成的犯罪定罪量刑,即视具体情况对各共同犯罪人以贪污因此或者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论处:当参与共同诈骗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时,各共犯罪人均构成贪污罪;当参与共同诈骗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人员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时,各共同犯罪人均构成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当参与共同诈骗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人员中既有国家工作人员又有非国家工作人员时,为从重惩治,对各共同犯罪人亦应以贪污罪论处。 (四)要正确把握保险诈骗罪相关的罪数问题 。 使用欺骗手段是保险诈骗罪的必要要件,是行为人实施罪必不可少的因素。这样,行为人在触犯保险诈骗罪的同时,其犯罪手段可能又触犯其他犯罪。比如,行为人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事故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而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取得保险金而杀害、伤害或者虐待被保险人的;行为人取得保险金而杀害、伤害或者虐待被保险人的;行为人取得保险金而故意将被保险人(非行为人)承保的财产盗窃、毁坏的;行为人为骗取保险金而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行贿的;等等。这些情况在刑法理论上均属于牵连犯的形态,行为人同时触犯的几种犯罪存在着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我们认为,按照牵连犯的一般处罚原则,对这些情形应按一重罪从重处罚,而不宜数罪并罚。但是,根据《决定》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以及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而骗取保险金的,如果行为人既触犯保险诈骗罪,又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保险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决定》第16条的规定,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与现行刑法第151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相比,《决定》对保险诈骗罪规定的罪则具有显著的突破:其一,针对保险诈骗罪行为人贪利性的主观特征,《决定》在对保险诈骗罪规定自由刑的同时,设置了“必并制”的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注重运用财产刑惩治此类犯罪活动。其二,尤其是在罚金刑的设置上,《决定》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采用了两个量刑幅度,且均规定有上限和下限数额。这大大增强了罚金刑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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